申请人:李文发,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12240811,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古城社区古城片中心组36号,
申请人:孔祥义,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711060815,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古城社区古城片庙前组44号,
申请人:陈镜松,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908290817,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古城社区沙洲片坳上组286号,
被申请人: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浏阳市复兴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应启,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文发、孔祥义、陈镜松(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关于反映“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的信访事项答复函》(浏环信访复字﹝2017﹞28号),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反映“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的信访事项答复函。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对固体废渣有毒一事只字未提,对锅炉房焚烧有毒废渣被申请人开始说可以焚烧,后来又不可以焚烧,让人无法信服,固体废渣被申请人回复约1700吨,但事实自建厂至今不止这些,应该近万吨!被申请人回复烟囱约30米,与事实不符,1956年建厂至今,到2015年才建污水沉淀池,以前都是直排。氯气,氢气至今未完全收集处理。
被申请人称:
该局于2017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等投诉“反映请求相关部门调查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事项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并分别于2017年12月7日与12日对该公司的锅炉外排废气和外排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对于固体废物处理情况,该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锅炉除尘废渣、盐泥、铬渣等。锅炉除尘废渣定期清运由附件砖厂进行回收利用;盐泥和铬渣混合贮存于1998年建成的2570立方米池内,自建成之日起至2017年7月份共贮存月1700吨,至今未转移;2017年8月该公司工艺改进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检测表明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故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与燃煤混合焚烧处理,经湖南普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锅炉废气检测,未发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同时对煤渣堆场的固体废物的腐蚀性和浸出毒性检测,均未超过标准限值。被申请人已要求该公司对于工艺改进之前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加快转移进度,对于工艺改进之后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要求该公司停止焚烧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被申请人做出《关于反映“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的信访事项答复函》(浏环信访复字﹝2017)28号)程序合法,且被申请人已采取了必要和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反映“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的信访事项答复函》(浏环信访复字﹝2017﹞28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了湖南省信访局转办的申请人递交的《关于强烈请求彻底调查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的信访申请,于12月7日做出《关于李文发同志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被申请人受理信访事项后,分别于2017年12月7日、12日前往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对外排废水、锅炉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显示为废气、废水排放达标。2016年4月29日、2017年7月10日、2017年11月16日,浏阳市化工厂分别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废气进行了检测,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浏阳化工厂的燃煤内混合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2017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做出《关于反映“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的信访事项答复函》(浏环信访复字﹝2017﹞28号)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予以答复,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信访接待登记表;2、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及送达回证;3、现场监察记录;4、检测报告(浏环站检字-JF17-032);5、检测报告(B201604218053-1);6、检测报告(HY-YBWT2017060);7、检测报告PST检字(2017)49442802968-1;8、检测报告PST检字(2017)49442802968-2;9、现场照片;10、环保部函环大气函﹝2016﹞172号;11、《关于反映“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的信访事项答复函》及其送达回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件后,按照环保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及湖南省环保厅《环境举报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受理、进行调查、作出答复,办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申请人在信访时所提及的浏阳化工厂排放废水废气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法对外排废水、锅炉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为废气、废水排放达标,未予立案查处,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在信访时所提及的浏阳化工厂烟囱高度的问题,因烟囱建成日久,根据《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大气函﹝2016)172号)的回复,对于已建成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的情形,仍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即此时虽高度未达规定,但只要污染物排放达标即可。
对于申请人在信访时所提及的固体废物问题,被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报告(B201604218053-1)、检测报告(HY-YBWT2017060)、检测报告PST检字(2017)49442802968-1、检测报告PST检字(2017)49442802968-2为浏阳化工厂单方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出具,其结果不能作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依据,且上述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皆在申请人投诉举报之前,故对被申请人据此认定该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说法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在《关于李文发、孔祥义、陈镜松不服信访事项答复行政复议一案的答复书》中所称湖南省环保厅固废站人员的咨询解答并无相关正式答复,被申请人认定该公司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固体废物并可以焚烧处理的行为本复议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反映“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的信访事项答复函》(浏环信访复字﹝2017﹞28号)中对于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反映“浏阳市化工厂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的信访事项答复函》(浏环信访复字﹝2017﹞28号)中对于固体废物处置情况相关内容;
2、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后60日内对申请人举报查处违法行为的固体废物相关内容重新进行查处。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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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