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0日,长沙县行政执法直属分局北山中队联合三分局,在北山镇域范围内,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宣传工作,发放禁烧通告。2018年7月10日上午11时,执法人员在新桥社区东毛坑组进行巡查时,发现距公路边约300米处的农田里冒出大量黑烟,立即前往现场查看。
经调查查明:新桥社区东毛坑组居民郭某,在自家已收割完水稻的农田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场约1亩的农田内燃起四、五处火点,每个火点上空冒出大量黑烟。
执法人员当即制止郭某焚烧稻草的行为,并要求当事人立即将火扑灭。随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等法规政策宣传资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涉嫌构成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局当日予以立案查处。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首次,并在执法人员的劝说下积极主动扑灭所焚烧的秸秆,结合《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拟罚款500元。现案件正按程序进行办理。
长沙县行政执法直属分局北山中队在宣传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过程中,积极对接北山镇政府及所辖村(社区)、行政执法三分局,加大巡查力度,开展专项会议进行部署,并要求辖区内的党员带头落实;并将相关宣传资料发放到收割机操作员手中,粘贴在农田收割水稻的收割机上,直接将相关政策宣传到田间地头,扩大农户的知晓度。
通过开展上述工作,人民群众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有了从新认识,原先的传统观念正在积极改变,使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现象得到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