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制定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函〔2017〕645号)等文件,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管理。
规范的权限和行为有哪些?
规范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利用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6〕12号)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湘环发〔2017〕17号),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在省环境保护厅。各园区、区、县(市)环保局不得再受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
各园区、区、县(市)环保局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受理涉及危险废物收集项目环评文件时,应当认真核对项目性质及涉及的危险废物种类,严格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省级审批权限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函〔2017〕209号)规定,不得超范围批准危险废物收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
规范危险踵物收集、处置单位跨行政区收集行为
持有省环保厅发放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利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环保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函017〕645号)和许可证注明的地域,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经营行为,不得超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与允许范围以外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利用合同。
持有市级和区、县(市)环保部门发放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许可证的单位,经营活动范围限定在长沙市,不得将外地市危险废物收集至长沙市内贮存、处置。区、县(市)环保部门发放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在注册地行政区以外长沙市其他区、县(市)收集危险废物的,须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及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的合同报双方所在行政区环保部门存档后,
方能开展收集活动,同时接受双方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管理,定期将经营情况报告、收集台账等资料报当地环保部门。
其他要求还有哪些?
未进入园区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限期入园
新建的收集、利用危险废物的经营项目,选址应当位于符合环境规划和产业定位的产业园区。目前经营场所不在上述园区内的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单位(不合长沙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换证时,在满足其它换证条件情况下,经营时限换发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如未进入符合条件的园区,不再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严格审批危险废物收集单位许可证
在危险废物收集项目入园、选址过程中,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实际情况,合理布局收集单位,科学控制收集单位数量.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全市收集废矿物油的企业总数量不得超出目前已持证单位总数(IO家),现有持证单位因注销、吊销、倒闭等原因停止经营后,可以、在不超过总数量条件下新增废矿物油收集企业。
全市收集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产生的废铅酸电池、含呆灯管等危险废物单位总数量,严格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的通知》
(湘环发〔2016〕12号)和《湖南省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十三五”规划》规定,控制在3家之内。
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监管
各园区、区、县(市)环保局要按照《长沙市环境日常监管权限实施方案(试行)》(长环发〔2017〕4号),对监管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同时广泛发动“网格化”监管力量,形成全面监管合力。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纳入“双随机”日常环境监管中,定期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部门每年对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要求进行检查、评级,如发现超范围经营、经营台账弄虚作假等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市环保局有关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各园区、区、县(市)环保局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考核表,发现标准执行不严造成评级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书面向园区管理委员会或辖区人民政府通报,并纳入年终对各园区、区、县(市)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中。
2018年3月12日
相关文档:
365bet体育在线赌博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