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被处罚者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长环法〔2018〕4号 |
湖南省天马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
2017年10月19日,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喷塑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喷塑废气通过安装在墙上的排气扇无组织排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
附:长环法〔20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