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环法〔20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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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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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6日,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开福区湘江北路一段12号生产基地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基地结构事业部(结构工段)喷漆作业区域未进行全密闭,未对喷漆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结构事业部(结构工段)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即于2017年8月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另查明,该单位闫玉明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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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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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元);
2.对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闫玉明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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