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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期蓝天保卫战全市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环境监察支队 发布时间:2018-07-23 撰稿人:支队
文章内容

----第九期

蓝天保卫战全市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市环保部门深入贯彻市蓝天保卫战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突出从严执法、严管重罚、顶格处罚,重点解决突出污染源问题。

案例1:浏阳兴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4日,浏阳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兴鑫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该单位在镇头镇金牌村毛利组投资建设沥青混凝土生产线,2016年开工,2017年8月建成,已完成设备安装,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二)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立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2:芙蓉区爱美惠门窗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23日,芙蓉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湖南爱美惠门窗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二)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芙蓉区环境保护局依法立案,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万元。

案例3:雨花区王某喷塑作坊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12日,雨花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王某经营的铁艺加工喷塑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雨花区环境保护局依法立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8年5月16日对该单位处以罚款。

案例4:浏阳市泰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案

(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5日,浏阳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泰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2014年6月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于2014年4月建成投产,但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立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20万元,对其直接责任人孙某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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