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
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的
通 知
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办发〔2015〕13号)、《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湘办发〔2016〕31号)、《长沙市较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长办发〔2015〕27号)。上述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精神,现将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等文件出台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以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遏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办法》等文件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立即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办法》等系列文件。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担当意识。
二、全面把握《办法》等文件的规定要求
《办法》等文件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主体、情形、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等文件的学习、贯彻工作,全面把握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办法》等文件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主要领导同志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主动履行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对应的职能职责。
三、切实抓好《办法》等文件的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理念”,切实抓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效。要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结合区域的实际情况及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情况,制定生态项目具体推进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狠抓责任和措施落实,严格监管执法,从严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市环委会办公室将督查各单位学习贯彻落实《办法》等文件的情况,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
附件:
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
2、《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湘办发〔2016〕31号)
3、《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办发〔2015〕13号)
4、《长沙市较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长办发〔2015〕27号)
附件下载地址:(hbjggyx@163.com;密码:123456)
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